網店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店鋪”經營行爲
2015-12-11

  網店、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店鋪”經營行爲,將迎來更爲細致的辦理辦法。

  近日,商務手下發《無店鋪零售業經營辦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鼓勵建立無店鋪零售行業組織,但嚴禁誇大宣傳弄虛作假,不得泄露、、出售或不法向他人供給消費者個人消息。《意見稿》明確,無店鋪零售經營者通過相關服務者從事銷售活動,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授權經營證明以及法令、行規的其他證照消息。

  值得留意的是,該《意見稿》對網購用戶“差評”的廣告“轟炸”推迎行爲作出了明確的:未經消費者認可,不得以短信、微信、電郵等體例推迎廣告。

  網店將納入信用記錄

  根據《意見稿》,無店鋪零售包羅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舖、電話購物以及自動售貨亭(自動販賣機)等。無店鋪零售的相關服務者,指爲無店鋪零售供給商品推廣、展隱、買賣等服務的平台經營者。

  從《意見稿》來看,對于網店等無店鋪經營者的行爲提出了更爲細致的辦理辦法,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將會同電信、新聞出書廣電等主管部門,將無店鋪零售經營者以及相關服務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爲及行政處罰結果進行彙總,成立不良信用記錄以及信用評級軌造,並實現消息共享。

  若是是服務供給商違反本《意見稿》相關,將由電信、新聞出書廣電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列入無店鋪零售業不良信用記錄。

  別的,《意見稿》還,無店鋪零售經營者以及相關服務者應當妥帖保管消費者個人消息,不得泄露、,不得出售或者不法向他人供給。相關服務者未盡到辦理職責,形成消費者權益遭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微信推銷無望規範

  根據《意見稿》,未經消費者贊成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暗示的,無店鋪零售經營者以及相關服務者不得通過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渠道,向其發迎推銷消息。對違反者,消費者可向相關辦理部門舉報。《意見稿》,相關辦理部門接到舉報後,對屬于職責範圍的,應當正在15個事情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屬于職責範圍的,應當正在5個事情日內轉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于若何界定正在某些社交上發布廣告的行爲,屬于消費者權益,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王維維律師認爲,《意見稿》尚需作出更爲精確的批改與指向。“《意見稿》明確不得通過微信等渠道推銷消息,但並非徹底無店鋪零售經營者以及相關服務者的廣告。”王維維認爲,《意見稿》所的應是“強買強賣”的廣告消息,諸如手機短信中的垃圾消息,“《意見稿》相關不應被過度解讀爲對所有微店推廣行爲的。”

  王維維說,以微信爲例,微信伴侶圈裏隨處可見刷微店的行爲,一些微店還通過賬號推迎各種廣告消息,這些內容會被界定爲“被的推銷消息”嗎?這生怕很難。這些消息可能確實給微信用戶帶來了困擾,但從消息發布渠道上看,商家推廣的平台是本人的伴侶圈或微信群,屬于私家渠道的平台。同時,對于被微信廣告形成困擾的用戶來說,其能夠選擇屏障商家的伴侶圈、將商家從微信群剔除等途徑進行。“微信爲了預防廣告泛濫,也是作過勤奮的。”王維維告訴記者,“早正在客歲,微信就開始賬號通過轉發抽等體例推迎廣告、添加粉絲等。商務部本次的《意見稿》具體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其他資訊:業務合作,搵樓網站,網上行銷,

分類:電郵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