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
2015-11-17

  2015年7月21日下戰書,湖南省邵東縣野雞坪鎮築新村,曾愛雲從法院回到老家接管采訪。 本文圖片 賈亞男 磅礴資料

  原標題:湘潭大學一鑽研生4判極刑終獲無罪,申請294萬賠償獲立案

  磅礴新聞記者 邢丙銀 實習生 宋奇波

  湖南高院二審裁定“湘潭大學鑽研生案”原告人之一曾愛雲無罪後,曾愛雲向一審判其極刑的湘潭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其損害賠償金以及損害撫慰金共計294萬余元,同時要求消弭影響,恢複名譽,賠禮報歉。

  11月15日,曾愛雲告訴磅礴新聞,湘潭中院已受理他的申請,並定于12月1日聽與意見。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發生一路凶殺案:2002級碩士鑽研生周玉衡正在學校工科南樓308室,被抛屍于工科南樓門口通往西側苗圃的台階上。隨後,同校2003級碩士生曾愛雲及2001級碩士生陳華章因涉嫌居心被。此後,湘潭中院分別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處曾愛雲極刑、陳華章無期徒刑的判決。

  湘潭中院認爲周玉衡是被陳華章以及曾愛雲合謀的:當晚前,周玉衡喝了陳華章放了安息藥的水,站正在工科南樓308室椅子上昏昏欲睡時,被曾愛雲從背後用繩子勒住頸部。此後,曾愛雲以及陳華章一同將抛屍于樓外草。

  湘潭中院認定曾、陳二人周玉衡的動機是:陳與周正在統一導師門下,因導師偏愛周,陳心懷;而曾愛雲與周的女友李某關系親近,周將曾以前操行不真個情況奉告李某,並勸李某離開曾,引來曾的不滿。

  對于湘潭中院的三次極刑判決,湖南高院曾維持過一次,但最高法未予批准,並發回重審。曾愛雲的律師鍾致遠認爲,曾愛雲沒有作案時間,認定曾愛雲作案的存疑,且關鍵證人李某證詞頻頻,始終未出庭,認定曾愛雲的有餘。

  2015年7月21日,湖南湘潭,庭審結束後鍾致遠律師將放正在地上讓拍攝。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審理本案,直到2015年7月21日才作出判決,認爲曾愛雲犯居心罪的事實不清、有餘,的犯法不克不及建立;認定陳華章犯居心罪,判處無期徒刑;判令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濟損失17.8萬余元。

  上述判決作出後,曾愛雲、陳華章及被害人家屬均提出上訴。此中曾愛雲的律師鍾致遠認爲,一審對曾作出“有餘、的犯法不克不及建立的無罪判決”適用法令錯誤,應“認定原告人無罪”而作出無罪判決。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二審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裁定作出後,曾愛雲于11月12日向湘潭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他認爲,其從2003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21日,被關押了4382天,應按《國家賠償法》相關,根據2014年度職工日均勻工資,賠償申請人誤工費940841.04元。

  曾愛雲還認爲,其本可有較爲抱負的出息,人生軌迹卻因誤判極刑而遭,更蒙受十余年之災,這使其身體以及遭到嚴重。別的,他的母親也因這一錯案蒙受龐大打擊,並患上失憶症以及失眠症。故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要求賠償損失撫慰金200萬元。兩筆賠償款合計2940841.04元。

  曾愛雲還稱,其被、審判、過程中,多次以“湘潭大學鑽研生勒殺案”爲題報道,把他作爲“第二”進行宣傳,並通過互聯網轉載,給其名譽正在全國範圍內産生損害。故請求法院以適當的體例,正在全國範圍內爲其消弭影響,恢複名譽,賠禮報歉。

  湘潭中院正在曾愛雲遞交申請當日給予立案,並出具通知書,定于12月1日聽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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